分析|地礦行業的“興奮劑”
日期:2016-10-18 16:26 作者:河南博奧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這幾日,筆者在網絡上瀏覽了許多關于興奮劑的文章,始知奧運會的興奮劑歷史久遠。
服用興奮劑背后最深層次的根源,還是利益。利益促使運動員吞下那一劑“苦藥”,去追求奧運賽場上一枚甜蜜無比的金牌。
這讓我聯想到了我們地礦行業,“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雖然是截然不同的行業,但地礦行業也一樣經受著“興奮劑”的考驗。
地礦行業的“興奮劑”事件
2009年廣州市地質調查院有工作人員與開山挖泥的人員勾結,對那些根本沒有發生地質災害的山林,編造虛假地質災害應急調查報告單,每次收費數萬元不等。而對方憑借地質報告調查報告單,就可以拿到有關部門獲得行政許可,從而開山挖泥取土牟利。
2013年10月,遼寧省建昌縣金泰-紅旗金礦股東李某造假事件曝光。據悉,兩個加起來含量也不過400公斤的老舊金礦,在李某金錢鋪路運作之下,相繼取得地質部門相關人員的簽字,搖身一變成了含量6噸多的富礦。
事后,金礦股東李某持地質人員簽字的報告,再次通過向國企高管**的方式,將兩個金礦以2.7億元的價格賣給了中國黃金集團公司。
2014年4月,**一家礦業公司向國土資源部、**國土資源廳、山東省國土資源廳舉報了山東省莒縣籍、沂南籍民營鉆探施工隊弄虛作假的情況。
據悉,該鉆探隊利用外來巖芯代替自采巖芯,或是直接在地表巖石取巖芯,冒充實際鉆探巖芯。惡意進行鉆探造假,用瞞天過海的手法欺騙業主。
2015年犯罪嫌疑人杜仲旺采取了虛構的方式,偽造了地質詳查報告,并借此報告,通過了內蒙古國土資源廳的層層審查,獲得了真實有效的采礦許可證。2015年4月2日,CCTⅤ新聞頻道就此次事件作了專題報道。
地礦行業的“興奮劑”分類
地礦行業的造假現象現象多種多樣,千變萬化,如果進行分類,主要有以下幾個類型:
1.假項目:一個項目張冠李戴,換個名稱,挪挪坐標,文字部分用電腦粘來貼去,又是一個項目。
2.假異常:核實分散流異常,隨機抽一條溝重采樣,對圖找不到油漆寫的采樣點,分散去找,陪同者在叢林后突然高喊找到了,在這里。仔細觀察,紅油漆鮮亮**,剛寫上去的。
3.假槽探:要去檢查一個見礦不錯的槽探,陪同者好心勸告,山太高,路又險,您老人家就不必親自去了。堅持爬上去,GPS定位后,舉目四顧,青青的一片草地,從來未動過土。
4.假鉆孔:礦帶長十余千米,打了3個孔,品位厚度都不錯,礦帶的找礦潛力,給人以豐富想象空間,好項目啊。我這個立項的評審專家大加贊許,簽字畫押,后有人告我,該礦區已打過20個孔,白眼和礦化孔已從圖上抹掉了。有抹鉆孔術,還有畫鉆孔術。
5.假樣品:有一臺鉆機,在一個品位厚度都不錯的民營小礦上的同一位置,不停地打鉆,收集礦芯;給小礦主付了一筆數目可觀的錢后,將礦芯帶走,再賣給同一成礦帶、同一礦床類型正在“勘查”的探礦權人。這些探礦權人在自己的正在轟鳴的鉆機旁,慷慨地請探礦權的買主,采點他們的礦芯,自己去化驗。
6.假品位:在一個砂金勘查的現場,砂鉆取上來的樣品放在樣桶中,一位草帽戴得低低的神秘人物出現了,往桶里用兩個手指輕輕一捻,放點“精料”,旋即悄然離去,淘樣工才開始淘洗。
7.假礦體:南方某省,礦權人聲稱擁有一個大型金礦,圖上一看,是一個石英脈型金礦,幾千米長的礦脈,個個槽探見礦,品位厚度非常穩定,由于地質知識的欠缺,圖上造礦的造假水平屬于初級階段,人造大礦體露出了狐貍尾巴。
8.假厚度:這很好辦,改改原始編錄即可,在電腦上敲敲鼠標就可以搞定。假長度:本不該連的礦體,大筆一揮,連接起來,一個長長的礦體就誕生了。
9.假圖件:圖件一攤,又是一個新發現的礦床,激動之余,忽然覺得這張圖非常之面熟,好像在哪里見過,為啥這個礦從甲地搬家到乙地了呢?張家莊礦區變成了李家莊礦區。
10.假儲量:受到超高利益的驅使,Bre-X公司把一個根本不存在的虛擬礦床,吹到了有幾千噸金資源量,西南金礦公司把20噸的金礦“計算”150噸。
11.假報告:有了前面的系列作假,描述探礦權價值的地質報告還能是真的嗎?
對地礦行業的“興奮劑”亮劍
吃了假藥,立即見效;穿了假鞋,一周開裂;喝了假奶,一個月內長結石。用了假勘查資料,一般不會立即露餡。它是一顆未引爆的炸彈,若干年后,當豎井下去,坑道到位時才會“爆炸”。然而正是這樣,地礦造假所產生的危害會更大,嚴重地擾亂勘查市場。
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健全勢在必行。將技術標準規范上升到法律高度,對地質調查報告實行終身追責,是對勘查造假者建立起法律威懾的核心。
2016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地質工程勘測院和其他履行勘測職責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能否成為刑法第229條規定的有關犯罪主體的批復》首次明確指出:“地質工程勘測院和其他履行勘測職責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勘察、勘查、測繪職責過程中,故意提供虛假工程地質勘察報告等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229條第1款和第231條的規定,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追究刑事責任;地質工程勘測院和其他履行勘測職責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勘察、勘查、測繪職責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工程地質勘察報告等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229條第3款和第231條的規定,以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追究刑事責任?!?br />
顯然,法律才是打假的最有效手段。最高檢察院的批復邁出了可喜的第一步。關鍵還得制定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高懸起一把“法律之劍”,肅清害群之馬,斬斷造假“黑手”。由此,我國地勘行業才能回歸健康有序。
聲明:以上內容由小礦君編輯,綜合自礦易幫《“興奮劑”只有奧運才有嗎?》(作者:盛夏君)、中國國土資源報《用“法律之劍”斬斷地勘造假“黑手”》(作者:王少勇),內容各有刪減。版權歸原作者所有,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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